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5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忠民 被告 賴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5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下午2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王忠民被告賴聖中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忠民被告賴聖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6月15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82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忠民被告賴聖中調解委員黃展秀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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