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彭信華 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相對人 廖阿明
廖章瑞 廖玉英 黃秀月 黃秀蓮 黃秀銀 廖炎城 廖鳳嬌 彭秀鈺 彭信禮 彭信君 鄒竣宇 鄒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原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及雙湖段877、878、745、874、87
5、872、871、873、841、786、785、684、685、
686、750、751、752、753、753之1、755、735地號等22筆土地,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
008元,並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 嗣聲 請人將○○○段000地號及雙湖段877、878、745、875、872、871、873、841、785、684、685、686、750、751、75
2、753、753之1、755、735地號等20筆土地之起訴撤回,訴訟標的價額變更如附表三所示為1,431,652元,應徵裁判費15,256元,聲請人逾納12,573元,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分別於102年3月7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4日、102年10月7日、103年3月14日寄送書狀予相對人之郵資各1,170元、1,170元、1,020元、986元、1,05
6元,經核均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必要費用,故聲請人將上開費用列入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之請求範圍,於法不合,爰不予計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附表一: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101年3月20日裁判費│15,256元││├─────────────────┼───────┤││101年4月30日土地登記謄本│1,520元││├─────────────────┼───────┤││101年6月1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8,000元││├─────────────────┼───────┤││102年9月17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200元││├─────────────────┼───────┤││103年1月27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7,000元││├─────────────────┼───────┤││103年3月19日土地登記謄本│500元│聲請人墊付。│├─────────────────┼───────┤││103年3月20日戶籍謄本│435元││├─────────────────┼───────┤││103年6月10日公示送達登報│200元││├─────────────────┼───────┤││103年11月3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200元││├─────────────────┼───────┤││104年1月14日戶籍謄本│210元││├─────────────────┼───────┤││104年1月16日戶籍謄本│15元││├─────────────────┼───────┤││104年1月23日土地登記謄本│160元││├─────────────────┼───────┤││104年1月20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合計│147,296元│聲請人墊付。│└─────────────────┴───────┴─────────────┘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相對人廖鳳嬌│19620/179556│16,095元│├──┼────────┼─────────┼──────────────────┤│2│相對人廖阿明│19620/179556│16,095元│├──┼────────┼─────────┼──────────────────┤│3│相對人廖玉英│6279/179556│5,151元│├──┼────────┼─────────┼──────────────────┤│4│相對人廖章瑞│32983/179556│27,057元│├──┼────────┼─────────┼──────────────────┤│5│相對人黃秀月│9810/179556│8,047元│├──┼────────┼─────────┼──────────────────┤│6│相對人黃秀蓮│4905/179556│4,024元│├──┼────────┼─────────┼──────────────────┤│7│相對人黃秀銀│4905/179556│4,024元│├──┼────────┼─────────┼──────────────────┤│8│相對人彭秀鈺│7727/179556│6,339元│├──┼────────┼─────────┼──────────────────┤│9│相對人彭信禮│7727/179556│6,339元│├──┼────────┼─────────┼──────────────────┤│10│聲請人彭信華│7727/179556│6,339元│├──┼────────┼─────────┼──────────────────┤│11│相對人彭信君│7727/179556│6,339元│├──┼────────┼─────────┼──────────────────┤│12│相對人鄒竣宇│15453/179556│12,676元│├──┼────────┼─────────┼──────────────────┤│13│相對人鄒惠英│15453/179556│12,676元│├──┼────────┼─────────┼──────────────────┤│14│相對人廖炎城│19620/179556│16,095元│└──┴────────┴─────────┴──────────────────┘附表三┌──┬───────────┬──────┬──────┬────────┬─────────────┐│編號│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三義鄉)│(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雙湖段786地號│19,786│941.86│1/20│931,782元│├──┼───────────┼──────┼──────┼────────┼─────────────┤│2│雙湖段874地號│16,567│853.70│1157/32736│499,870元│├──┴───────────┴──────┴──────┴────────┼─────────────┤│合計│1,431,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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