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7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4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劉音蘭

被告 謝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41元,及其中新臺幣38,15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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