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97號
原告 張芸寧
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
被告陳 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49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5元,及被告 陳昱宏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被告蘇梅英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