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36號

原告 蔡佩純

被告 蔡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