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告 張筱慧張筱倩張欣怡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6樓之1,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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