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張莉貞

原告與被告 黃有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