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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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號7樓戊○○
號5樓之己○○乙○○
號14樓丙○○
號7樓庚○○
號7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壬○○被告甲○○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巷8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訴字第4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