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邢議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前凈重分別為參點參陸壹公克、貳點肆玖柒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參點 參伍陸 公克、貳點肆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邢議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民國99年3月2日、4月7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99年度偵字第17319號),為前揭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逕予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邢議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3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7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民國99年3月2日、4月7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04號、99年度偵字第17319號),為前揭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逕予簽結,有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3.361公克、2.497公克,驗後凈重分別為3.356公克、
2.492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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