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博弘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參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博弘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26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色情漫畫書3本,因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甚明。
三、經查,被告王博弘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26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9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色情漫畫書3本,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有卷附之翻印圖片可憑。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