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楊吉雄明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明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泉興業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下同)100年12月25日經授中字第1003284288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經查,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選任清算人之董事會議紀錄(附股東簽到簿)、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送監察人審查後經股東臨時會承認之證明(附股東簽到簿)、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