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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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 張書綺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1)×10×43=3,44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600,000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5歲(00年生),目前有任職於江家牛肉麵店之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三、據聲請人之「聲請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除對臺灣銀行之債務發生原因為助學貸款外,對其他銀行之債務發生原因,均稱係「現金卡、信用卡、貸款」云云;惟究竟係何種生活必要開銷,致其須藉現金卡、信用卡、貸款方式負擔?另請始末陳述聲請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借款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聲請人如何使用該筆款項?)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協議書;另請陳報其依協商方案,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
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既曾參與95年間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依法即應就其後不能清償乙事,舉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方為適法。是以,請舉證說明其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不能履行95年之協商方案?
六、聲請人稱自106年3月起至108年5月間,有任職於「江家牛肉麵店」每月22,000元之薪資所得云云;請陳報聲請人每月工作天數?每日工作時數?另說明其稱每月可得薪資所得22,000元之計算方式?
七、陳報「江家牛肉麵店」負責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八、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稱每月支出「房租17,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期繳交房屋租金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同住之人是否分擔該房租費用?
十、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另聲請人稱扶養父母,每月分別支付扶養費5,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各給付5,000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姊妹給付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十一、據「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於「江家牛肉麵店」之薪資每月為22,000元,顯不足以負擔房租17,000元及扶養父母二人計10,000元之扶養費,是請說明其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開銷?聲請人除所稱「江家牛肉麵店」之工作所得外,是否另有收入來源?
十二、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三、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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