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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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裁判法院欄內關於「法官蔡宜青」應更正為「法官蔡直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裁判法院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陳映佐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文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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