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分配重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丙○○
丁○○乙○○甲○○右原告與被告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暨金鼎工程顧問公司間土地分配重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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