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麻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四四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