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債權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計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三千四百九十五元,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九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查封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九號假扣押卷(含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六一一號)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