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各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九○號簽結在案,而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鎮○街○○○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公克),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十八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公克、聲請意旨誤植為○.二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之海洛因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上開扣案之毒品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驗結果均認送驗白色粉末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同年七月十八日先後出具之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各乙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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