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簡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江茂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家和 、 吳若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78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
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