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萬結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