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泱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泱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泱叡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雅慧附表:受刑人李泱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次)│├────────┼────────┼────────┼────────┤│犯罪日期│98年5月20日│98年2月20日~98│97年12月22日(下││││年3月12日│午1時許)│││││9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1058號│第15125號│第12561號、第125│││││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48│99年度訴字第2431│99年度上訴字第24││事實審││0號(100年度聲字│號(100年度聲字│03號(100年度聲││││第411號)│第411號)│字第411號)││├────┼────────┼────────┼────────┤││判決日期│99年7月23日│99年9月24日│100年1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48│99年度訴字第2431│99年度上訴字第24││判決││0號(100年度聲字│號(100年度聲字│03號(100年度聲││││第411號)│第411號)│字第411號)││├────┼────────┼────────┼────────┤││判決│99年8月23日│99年12月27日│100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第10414號(編號1│字第540號(編號1│字第2285號(編號│││-3號100年度執更│-3號100年度執更│1-3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296號、應執│字第1296號、應執│字第1296號、應執│││行刑3年2月、執行│行刑3年2月、執行│行刑3年2月、執行│││中)│中)│中)│└────────┴────────┴────────┴────────┘┌────────┬────────┬────────┬────────┐│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41│99年度訴字第314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14日│99年12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上訴字第5│││判決││15號│15號│││├────┼────────┼────────┼────────┤││判決│100年4月8日│100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4723號(編號│字第4723號(編號││││4-5號、應執行刑2│4-5號、應執行刑2││││年8月、執行中)│年8月、臺中監獄│││││執行中、109年6月│││││28日執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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