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家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潘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95年度易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二案件復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確定在案,於執行中則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0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嗣經本院裁定撤銷前開假釋而有殘刑8月24日尚待執行;又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99年度易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二案件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確定在案;再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5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殘刑8月24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經接續執行,於100年7月2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5月25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5月13日,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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