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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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一一四一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