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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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號
上訴人 張仁豪 追加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張有財 被上訴人 謝明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提起上訴,並預繳證人日旅費,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張仁豪預繳之證人日旅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於訴訟進行中聲請訊問證人【 葉督凱 】而預繳證人日旅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十四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年證旅字第號)足憑,惟上訴人嗣已聲明捨棄訊問該名證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則本院就其預繳之前開證人日旅費自有溢收之情事,依首開法條規定,自應予以返還。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