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品佳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⑴ 凃禎和 律師
⑵ 郭寶蓮 律師被上訴人RohrerBros.,Inc羅益蔬果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GaryM訴訟代理人⑴ 李文禎 律師
⑵ 黃如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0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張世展~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