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戊○○○
乙○○
丙○○
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複代理人周欣怡律師
涂愛紳律師
庚○○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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