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