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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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指之「汐止龍安郵局第01089號存證信函」(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有缺頁,不完整)。
二、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依租約所載地址及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而遭退回之證明(例如退回郵件之信封)。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