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295號聲請人管致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支票號碼74137號,面額870,000元之退票理由單。
四、相對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