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素珍 被告 田玉梅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玉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原交易字第55號,後裁定改分105年度原交簡字第28號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經原告張素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欣潔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