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調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威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2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貴公司所檢附為民國105年6月之謄本)
二、相對人卓威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