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65號
原 告 鄭价茹
被 告 曾旭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變更
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訂
106年6月17日下午5時宣判,因查是日為星期六,故原定
宣判期日無法續行,本件宣判期日應變更為106年6月19日
下午5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