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浦洋國際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濮泳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達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78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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