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劉玉華
代 理 人 曾文欽
被 告 陳岳鋒
被 告 陳育聖
被 告 羅 陳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應予變賣分割,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
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 羅陳欽 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1.兩造分別共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91.25、31
.65、553.93、245.15平方公尺,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請准予變價分割。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 陳述 略以:
㈠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591.25、31.65、553
.93、245.15平方公尺,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
原告與被告 陳岳峰 、陳育聖、羅陳欽分別共有,應有部
分比例均分別為1/10、2/5、2/5、1/10。因按農業發展
條例第16條之規定,兩造就系爭土地有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故原告請求變價分割。
㈡綜上,爰原告依民法第823、82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共有
物等語。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附卷為證。
三、被告陳岳鋒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四、被告陳岳鋒陳述略以:
系爭土地係被告等人之祖產,被告對之有特殊情感,被告
陳岳峰已取得被告陳育聖、羅陳欽之同意,願意承購被告
陳育聖、羅陳欽之應有部分。又為兼顧被告之投資規劃、
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及被告對系爭土地之特殊情感,原告
既主張變價分割,被告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行使
優先承買權等語,資為抗辯。
五、被告陳育聖到庭未對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為爭執。
六、被告羅陳欽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具狀為任何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聲請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
割,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迄今無
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各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可信為實在。從而
原告請求就系爭土地予以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二、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
。茲查,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告起訴主張
變價分割,被告陳育聖及羅陳欽均未表示不同意,被告陳
岳鋒雖具狀表示願向原告買受原告之應有部分,但因與原
告意見不符而未能成立,被告陳岳鋒又表示要優先承買等
語,僅是將來土地變價時該被告之權利,與本件分割共有
物無關,而查被告陳岳鋒之主張並未表示不同意變價分割
,且未提出其他之分割方案,是原告主張以原物變價分割
並以價金按各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可採。
三、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
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
,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
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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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使用│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區││(即各共│
││││││及類││有人之應│
││││││別││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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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2│特定│591.25│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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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4│特定│31.65│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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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5│特定│553.93│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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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6│特定│245.15│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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