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劉玉華
代 理 人  曾文欽
被   告  陳岳鋒
被   告  陳育聖
被   告 羅 陳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應予變賣分割,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
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 羅陳欽 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1.兩造分別共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91.25、31
.65、553.93、245.15平方公尺,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請准予變價分割。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 陳述 略以:
㈠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591.25、31.65、553
.93、245.15平方公尺,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
原告與被告 陳岳峰 、陳育聖、羅陳欽分別共有,應有部
分比例均分別為1/10、2/5、2/5、1/10。因按農業發展
條例第16條之規定,兩造就系爭土地有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故原告請求變價分割。
㈡綜上,爰原告依民法第823、82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共有
物等語。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等附卷為證。
三、被告陳岳鋒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四、被告陳岳鋒陳述略以:
系爭土地係被告等人之祖產,被告對之有特殊情感,被告
陳岳峰已取得被告陳育聖、羅陳欽之同意,願意承購被告
陳育聖、羅陳欽之應有部分。又為兼顧被告之投資規劃、
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及被告對系爭土地之特殊情感,原告
既主張變價分割,被告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行使
優先承買權等語,資為抗辯。
五、被告陳育聖到庭未對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為爭執。
六、被告羅陳欽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具狀為任何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聲請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
割,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迄今無
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各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可信為實在。從而
原告請求就系爭土地予以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
。茲查,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告起訴主張
變價分割,被告陳育聖及羅陳欽均未表示不同意,被告陳
岳鋒雖具狀表示願向原告買受原告之應有部分,但因與原
告意見不符而未能成立,被告陳岳鋒又表示要優先承買等
語,僅是將來土地變價時該被告之權利,與本件分割共有
物無關,而查被告陳岳鋒之主張並未表示不同意變價分割
,且未提出其他之分割方案,是原告主張以原物變價分割
並以價金按各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為可採。
三、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
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
,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
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土地
┌─┬──────────────────────────────────┐
│編│土地坐落││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使用│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區││(即各共│
││││││及類││有人之應│
││││││別││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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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2│特定│591.25│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
│二│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4│特定│31.65│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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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5│特定│553.93│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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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石岡區│新國校│166│特定│245.15│陳岳鋒│
││││││農業││2/5│
││││││區││陳育聖│
││││││農牧││2/5│
││││││用地││羅陳欽│
││││││││1/10│
││││││││劉玉華│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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