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中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之住址「雲林縣○○鄉○○路○號」更正
為「雲林縣莿桐鄉和平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住址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
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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