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明異議人 丁仁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有明文規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故對法院之裁判不服,即不在聲明異議之列,而應另循合法救濟途徑。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丁仁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固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號(此為聲請書記載之案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證。然聲明異議人現因殺人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檢察官尚未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存在任何執行之指揮命令,聲明異議人提起聲明異議之標的並不存在。
(二)況聲明異議人主張警方違法採集尿液乙節,實屬不服本院
110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之抗告事由,並非得以提起聲明異議範疇,聲明異議人應另循合法救濟途徑,故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