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 黃薰瑤 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2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5+
1)×10×43=6,88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請陳報109年12月14日之後,聲請人有領得老人補助、健保補助等金額之轉帳紀錄;另說明第三人 楊明遠 每月提供之生活費數額為何?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除領有老人補助、健保補助之外,有無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