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 翁亞欣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22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
1)×43×10=860。
二、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
四、請說明聲請人係因何緣故,擔任新暢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現在是否已因擔任連帶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五、聲請人稱從事自營家庭成衣代工,工作內容為成衣半成品加工及縫紉代工等,平均每月可賺得工資約27,000元云云,請佐以證據陳報近三個月內,曾委託聲請人為成衣代工或縫紉代工之廠商名稱、地址及給付之款項數額;又聲請人估算每月可賺得工資約27,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房屋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勞保費」、「健保費」、「手機通訊費」等項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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