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7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莊黃秀治 於民國81年7月11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1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莊黃秀治於民國94年6月24日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 莊添福 ,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第三人莊添福與第三人 黃美雲 於民國94年5月3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該筆借款業已於民國95年7月13日屆期,然第三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13日,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因第三人莊添福已於民國94年8月30日亡故,經向鈞院家事庭查詢並閱卷,已知有權繼承計有甲○○(已辦限定繼承)及乙○○、丁○○、丙○○等四人。為此相對人等四人自應就莊添福遺產承受一切權利與義務,爰列為本案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表:95年度拍字第5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末廣│三│29-13│建│││26│全部││├──┼───┼────┼────┼────┼────────┼─┼──┼──┼──────┼─────────┼──────┤│002│嘉義市││末廣│三│31-13│建│││14│全部││├──┼───┼────┼────┼────┼────────┼─┼──┼──┼──────┼─────────┼──────┤│003│嘉義市││末廣│四│38-6│建│││8│全部││├──┼───┼────┼────┼────┼────────┼─┼──┼──┼──────┼─────────┼──────┤│004│嘉義市││末廣│四│30-6│建│││6│全部││├──┼───┼────┼────┼────┼────────┼─┼──┼──┼──────┼─────────┼──────┤│005│嘉義市││末廣│四│32-5│建│││73│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1│2│3│4│騎│地│││││積││備考││││││材料及││││││下│││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樓│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12│嘉義市○○路│末廣段四│鋼筋混凝│48.9│61.4│61.4│48.9│12.5│44.7││27│電梯樓梯│7.│平│全部│││││803號│小段30-6│土加強磚│9│9│9│9│0│1││8.│間│01│方│││││││、32-5號│造住商用││││││││17│││公││││││││4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