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院附表所示)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經本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得減刑,惟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3項)、第11條規定(聲請書贅引第12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