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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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院附表所載),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6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即如附表編號3號部分),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蔡玉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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