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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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60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巷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羅燕齡 於民國90年7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0年7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7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羅燕齡於民國91年3月18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
三、查第三人羅燕齡於民國90年7月17日邀同相對人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叁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羅燕齡未依約償還借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往來明細表、本院95年度促字第1964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5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頭││430-139│建│││23│全部││├──┼───┼────┼────┼────┼────────┼─┼──┼──┼──────┼─────────┼──────┤│002│嘉義市○○○路頭││430-166│建│││63│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夾││││││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106│嘉義市○○街│嘉義市下│住家用加│55.1│55.1│18.8│││││12│陽台面積││平│全部│││││234號│路頭段43│強磚造2│1│1│1│││││9.│9.72平方││方│││││││0-139地│層││││││││03│公尺瞭望││公│││││││號430-16││││││││││台面積││尺│││││││6地號││││││││││15.86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