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蔡承棟 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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