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進祥選任辯護人江順雄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 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 被告寅○○選任辯護人 涂禎 和證人甲○○證人癸○○證人戊○○證人壬○○被告之親屬丁○○證人丑○○證人卯○○證人庚○○證人巳○○證人己○○證人子○○證人丙○○證人辰○○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