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行為後,專利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77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38條,刪除原第83、125、126、128~131條,即廢除原專利刑罰之條文,並規定上開刪除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並經行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920016719號令發布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之上開刪除條文,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即將專利法中侵害專利完全回歸民事救濟程序解決在案。
四、是本件比較上開新舊專利法規定,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對被告較為有利之上開修正後之專利法規定處斷,諭知本件免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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