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告沐橙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