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告 張梓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 呂學哲 之繼承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告 張梓桓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 呂學哲 之繼承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