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告 江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雅玟 間給付讓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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