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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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告立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