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乙○○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0月1日96年度再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