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就本件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所為96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96年9月12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23號96年度婚字第216號裁定命上訴人5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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